劳动者辞职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吗?
实践中,很多劳动者认为,辞职需经用人单位审批,如用人单位不批准,劳动者就不能辞职,那么,对于劳动者的辞职,用人单位到底有没有批准权呢?
案 例
2015年4月14日,陈某入职某销售公司,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,双方签订2015年4月14日-2016年4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,约定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,并经用人单位批准。在办妥有关财务、业务等交接手续后方可正式离开工作岗位”。陈某于2015年6月3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了辞职申请书。人事经理答复陈某,需要招聘到合适人员填补陈某的职位才可以离开公司。一个月后,人事部仍然未找到合适人员填补陈某的岗位,因此,陈某的辞职一直未获批准。陈某对此感到非常无奈。
请问:劳动者想辞职但用人单位一直不批准,怎么办?
律师说法
首先,辞职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。其次,法律上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规定: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原劳动部《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》规定,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,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,解除劳动合同,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。超过三十日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,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。
根据上述规定可知,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,只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(试用期提前三日)的通知义务即可解除,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,因此用人单位不具备对于劳动者辞职的批准权。在本案中,如果陈某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那么,在陈某提交该通知书满三十日起,便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。无需得到公司的批准才能离开。
在实践中,为避免发生争议,笔者建议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,最好通过EMS方式向用人单位快递“辞职通知书”,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“解除合同通知书”或“辞职通知书”,以此为凭来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,从而避免在发生争议时,单位反口称劳动者未履行通知义务给劳动者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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